- 信息索引号:
002482525/2020-00046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外办(省港澳办、省友协)
- 成文日期:
2020-06-17 21:45:3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和执行效果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的执行效果,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外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况外,省外办做出的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相关的重大行政政策和措施。
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外办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目录清单,每年动态调整。
第四条 综合处负责将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事项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五条 决策承办处室提出需要新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经综合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时调整补充,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七条 决策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保持法规继承性和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做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决策过程中组织预公开和公众参与。
决策事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需要组织专业人员、专业机构做出判断的,除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做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决策事项涉及社会稳定等方面较大风险的,除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做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风险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对开展专项风险评估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省外办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处室,负责决策草案的起草、预公开、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组织开展等具体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处室。
第九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起草决策草案。
第十条 决策草案形成后,应当通过省外办官网、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还可以通过媒体访谈、政策解读等方式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决策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示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0日;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预公开时应当予以说明,但最短不少于7日。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也可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参与决策过程。
决策承办处室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了解决策草案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对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研究处理情况,决策承办处室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反馈,将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和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处室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对决策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专业技术论证。
选择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但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和专业机构。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处室组织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提出预防、控制和应对风险的具体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可以由决策承办处室自行开展,也可以由决策承办处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十四条 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充分研究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承办处室合法性初审和集体讨论决定后,报送综合处。
报送材料应当包括: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合法性初审意见,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决策草案经过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程序的,还应当包括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的情况说明。
决策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决策的拟定理由和背景、决策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决策的主要内容、决策的主要程序、各方面对草案的不同意见及协调解决的结果等。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综合处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处室补充。
第十六条 综合处具体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决策方案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函调材料或者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对合法性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八条 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中的作用,并保障政府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按照规定向分管办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请示报告。
第二十条 决策做出后,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内容,还应当通过省外办官网、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决策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的,应当由决策承办处室开展决策后评估,并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继续实施、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依法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经办主任办公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对涉及较大群体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有关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