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是浙江全省性人民团体,名称为“浙江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浙江省友协”。英文译名为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英文缩写为ZPPAFFC。
第二条 本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指导,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致力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参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动浙江省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增进人民友谊、推动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致力于同世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建立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开展国际民间友好工作,增进浙江省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邀请和接待国外友好团体来浙访问,组织友好代表团出访,举办友好交流活动和展览。
第六条 促进民间国际合作,为浙江省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科技、环保等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牵线搭桥。
第七条 开展青少年国际交往,举办友好交流活动,培养民间对外友好事业接班人。
第八条 指导本省各市(县、区)友协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工作,为省内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与国外建立友好交流关系或友好城市关系牵线搭桥。
第三章 理 事
第九条 本会理事会由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组成,以单位理事为主。
第十条 浙江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各级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市(县)对外友好协会、海外侨团等均可成为单位理事,各单位理事推荐相关负责人担任本会单位理事代表。如单位理事代表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由所在单位另行推荐合适人选继任。
第十一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兼职副会长。
第十二条 本会个人理事及单位理事都应遵守本会章程,为实现本会宗旨承担一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民间对外交往活动,并享受本会提供的国际交流资源和服务。
第十三条 本会个人理事及单位理事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有关工作纪律,对严重违纪违法或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撤销其个人理事或单位理事资格。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到期应召开理事会全体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通知全体个人理事和单位理事。
第十五条 除换届时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外,理事会每年可召开一次理事年会。召开方式可采用通讯方式。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单位;
(四)决定理事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单位组成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研究讨论省友协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可决定个人理事及单位理事的个别调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办公室),具体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本会举办活动收入;
(三)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助。
第六章 会 徽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徽由两只展翅高飞的鸽子图案、文字“浙江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和“ZPPAFFC”组成,表达团结、友好、和平、合作的含义。
第二十二条 会徽经批准可在办公地点、会议及活动会场悬挂,在出版物和纪念品上印刷,也可制成徽章佩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三台山路25号。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浙江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第八届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原章程即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需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浙江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