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公开信息分类

(一)信息分类

浙江省外办信息公开包括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制度、组织机构、政策文件、人事信息、应急管理、通知通告、政务公开、统计信息、规划总结、预决算公开、政策解读、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等5个一级类别和相应的14个二级类别。

(二)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1、索引号

索引号是一组20位代码,是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索引号具体编制方法见《索引号编码说明》。

2、名称(标题)

名称(标题)是指信息的标题。

3、内容概述

内容概述是对所发布信息的简要概括,字数控制在150个汉字内。

4、生成日期

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及相关内容,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站为:fad.zj.gov.cn;指定地点为:省外事办证中心(杭州市石函路1号),公开时间为:随时公开,联系电话:0571-87054901(护照签证、领事认证、外事出国人员服务中心)。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浙江外事)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1)省外办综合处,联系电话:0571-87054974,传真号码:0571-85156432,通信地址:杭州市三台山路25号,邮政编码:310007。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2)省外事办证中心,联系电话:0571-87054918,传真号码:0571-87054923,通信地址:杭州石函路1号,邮政编码:310007,电子邮箱地址:wabzzx@126.com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省政府依申请公开网上申请平台进行申请,网站地址为:http://zfxxgk.zj.gov.cn/xxgk/jcms_files/jcms1/web1/site/zfxxgk/ysqgk/login.jsp?jdid=1。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在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主管部门提出,也可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依申请公开流程图.docx